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架高地台措施
架高地台措施

就建築物的消防安全而言,較原來樓面高出600毫米以上的架高地台系統,須具備足夠耐火效能,以遵從屋宇署發出的《2011年建築物消防安全守則》1

鑑於電腦數據中心在運作上有需要採用一些高600毫米以上的架高地台系統作為空氣室,以冷卻伺服器等特別設備,屋宇署已訂立務實的方針,批准位於電腦數據中心的伺服器室、電腦數據大堂或其他類似地方內的該等架高地台系統不須具備耐火效能,但須有足夠理據支持在運作上有需要設置高600毫米以上的空氣室,以及按照消防處處長發出的《最低限度之消防裝置及設備守則》和相關通函設置消防裝置。

此外,架高地台系統的結構圖則須提交屋宇署,用以證明該系統能在其使用年期內安全地承受擬作用途或目的所產生的恆載和外加荷載,如設置的電腦設備、機器及伺服器等。

  1. 屋宇署是根據《建築物條例》所賦予的權力,監管位於私人土地上的建築物及相關工程的規劃、設計和建造,以確保符合安全和衞生標準。而《建築物條例》亦為此就結構、消防安全及衛生等方面訂定建築設計及建造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