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架高地台措施
架高地台措施

就建筑物的消防安全而言,较原来楼面高出600毫米以上的架高地台系统,须具备足够耐火效能,以遵从屋宇署发出的《2011年建筑物消防安全守则》1

鉴于电脑数据中心在运作上有需要采用一些高600毫米以上的架高地台系统作为空气室,以冷却伺服器等特别设备,屋宇署已订立务实的方针,批准位于电脑数据中心的伺服器室、电脑数据大堂或其他类似地方内的该等架高地台系统不须具备耐火效能,但须有足够理据支持在运作上有需要设置高600毫米以上的空气室,以及按照消防处处长发出的《最低限度之消防装置及设备守则》和相关通函设置消防装置。

此外,架高地台系统的结构图则须提交屋宇署,用以证明该系统能在其使用年期内安全地承受拟作用途或目的所产生的恒载和外加荷载,如设置的电脑设备、机器及伺服器等。

  1. 屋宇署是根据《建筑物条例》所赋予的权力,监管位于私人土地上的建筑物及相关工程的规划、设计和建造,以确保符合安全和卫生标准。而《建筑物条例》亦为此就结构、消防安全及卫生等方面订定建筑设计及建造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