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
選擇香港設立數據中心的有關考慮
理論上是可行的,但實際上並沒有此需要。香港的電力供應極其可靠,可靠程度高於 99.999% 。中電及港燈兩家電力公司的發電系統和輸電及配電網絡均有足够的發電量和備用設施,確保供應穩健可靠。兩家電力公司均擁有多組發電機及多個發電廠。再者,兩家電力公司的輸電網絡亦是互相連接,容量足够在對方發電機發生故障時提供緊急支援。
從兩家不同電力公司或從同一電力公司的不同變電站獲得雙電源供應,都可以滿足該要求。 事實上,香港有多家高端數據中心均從同一電力公司的不同變電站獲得雙電源供應。
香港有充足的資訊及通訊科技和數據中心專才。2022年,香港有超過110,000名資訊及通訊科技專業人員服務各行各業,當中有約6,000名人員從事有關數據中心營運的工作。大多數的資訊及通訊科技專業人員能操英語,粵語和普通話,並熟識國際及內地業務。
政府與業界和教育界緊密合作,為資訊及通訊科技業提供必要的支援,確保有足夠的人才供應,滿足需求。每年有超過3,000名資訊及通訊科技學生從本港八所高等教育機構畢業。各專業培訓機構,如職業訓練局及香港生產力促進局,也提供「資訊科技服務管理」(IT service management)和「資訊科技基礎架構庫」(Information Technology Infrastructure Library)的專業培訓,有助提高數據中心人員的技術及獲得有關專業資格。
此外,本港的入境政策,方便來自世界各地的專業人士在港工作。如有需要,從國內找到技術專才亦相當容易。
香港已有採用水冷式空調系統的建築物使用海水冷卻系統,惟每一個案須個別考慮,及取決於個別建築物的地點及周邊地勢。如未能使用海水冷卻系統,數據中心的水冷式空調系統可考慮採用淡水冷卻塔。
香港並不是位於「環太平洋火山」帶或任何主要地震帶之內。香港自有記錄以來,大多數有感地震的震央均處於本港境外,而本地的有感地震從沒造成任何傷亡。
雖然每年夏天香港均會受到颱風影響,但香港並非位於極大風暴活動的地帶,而且,香港有良好的颱風防禦措施。建築物都達到抵禦最強颱風的標準,公眾對颱風有高度認識,政府部門也隨時準備有需要時提供支援。
法定土地規劃許可與數據中心用途
香港的土地大致按照不同的用途規劃。「分區計劃大綱圖」是由「城市規劃委員會」(城規會)根據《城市規劃條例》(第131章)的法定規劃,載明個別地區的規劃許可土地用途及道路系統。「分區計劃大綱圖」將各區的規劃用途分為「住宅」、「商業」、「工業」、「休憩用地」、「政府、機構或社區」、「綠化地帶」、「自然保育區」、「綜合發展區」、「鄉村式發展」、「露天貯物」或「其他指定用途」。
每一個「分區計劃大綱圖」規劃備有「註釋」,列出分區的「經常准許的用途」(「第一欄用途」),以及「須向城市規劃委員會申請許可的用途」(「第二欄用途」)。雖然「註釋」並非「分區計劃大綱圖」的一部分,而是反映大綱中各種分區土地使用的規劃意向及目的,是「分區計劃大綱圖」的重要元素。
數據中心只容許設立在符合「分區計劃大綱圖」規劃用途的土地上。請瀏覽城規會「
法定規劃綜合網站
」參閱本港各規劃區的「分區計劃大綱圖」的內容。
根據分區規劃,數據中心屬於「資訊科技及電訊業」用途。根據城市規劃委員會採用的「 法定圖則註釋總表 」,「資訊科技及電訊業」列為「分區計劃大綱圖」「第一欄用途」(即經常准許的用途)的分區規劃有以下各類,即「商業」、「工業」、「其他指定用途(商貿)」 1 工業大廈為數據中心場所重要的供應來源,在香港,很多工業大廈位於「工業」及「其他指定用途(商貿)」區內。 、「其他指定用途(工業邨)」及「其他指定用途(混合用途)」 2 只適用於位於區內的非住宅建築物或一些建築物中的非住宅用途部份的數據中心。 。而在「綜合發展區」分區規劃內,「資訊科技及電訊業」則列為「分區計劃大綱圖」「第二欄用途」,須根據《城市規劃條例》 第16條 向城市規劃委員會提出規劃許可的申請。
在上述各類之外,如果「資訊科技及電訊業」(包括數據中心)用途並非列入「分區計劃大綱圖」的第一欄或第二欄用途,則數據中心用途的建議,須根據《城市規劃條例》(第131章)
第12A條
,向城市規劃委員會提出「分區計劃大綱圖」的修訂圖則申請。
除分區規劃外,一幅土地須按照該土地契約的條款及細則而發展。
1. 工業大廈為數據中心場所重要的供應來源,在香港,很多工業大廈位於「工業」及「其他指定用途(商貿)」區內。
2. 只適用於位於區內的非住宅建築物或一些建築物中的非住宅用途部份的數據中心。
改裝工業大廈為數據中心
工業大廈位處地段的土地契約上包含土地使用及其他方面的限制。數據中心用途在某些舊工業大廈建築可能是不容許的,如業主希望改裝該工業大廈來營運數據中心,便須要向地政總署申請臨時豁免書 (「豁免書」) 。
須向城市規劃委員會提出「分區計劃大綱圖」的修訂圖則申請?
位於「商業」、「 工業」、「其他指定用途(商貿)」、其他指定用途(工業邨)」及「其他指定用途(混合用途)」
不須
位於「綜合發展區」
須根據《城市規劃條例》第16條
其他分區
須根據《城市規劃條例》第12A條
須要向地政總署申請臨時豁免書?
(土地契約)未容許在某些舊工業大廈建築用於建議用途(如資訊科技及電訊業)
須要
申請審批事宜
任何建築物發展,包括興建數據中心,都可能涉及審批規劃、修改土地契約/豁免書、以及批准建築圖則等批核程序。規劃署,地政總署及屋宇署會根據其工作範疇辦理所需的規劃、建築及土地契約等批文。
申請人可能希望在發展初期便充分理解建議項目的基本規劃、土地及建築事宜,從而更有把握地繼續進行有關的發展項目。申請人可利用規劃署,地政總署及屋宇署提供的服務,在提出申請之前與這些部門的人員舉行會議和向他們查詢有關事項,以盡早解決基本問題。政府承諾迅速處理查詢,提供及時和有用的回應。或
聯絡我們
,以了解更多詳情。此外,申請人可徵詢適當的專業意見。
香港政府機電工程署轄下新制定的《建築物能源效益條例》(第610章) (《條例》)對此有相關的規定。《條例》於2012年9月21日起全面實施。有關詳情可參閱 www.emsd.gov.hk/beeo/tc/mibec_beeo.html 。
根據前政府資訊科技總監辦公室於2011年12月委託顧問的研究,運輸署已推出了有關評核數據中心貨車泊位/上貨位/落貨位數量的指引。詳情可發電郵到
tdenq@td.gov.hk
向運輸署查詢,或
聯絡我們
,以了解更多詳情。
請瀏覽以下網址參閱顧問研究的行政摘要
www.datacentre.gov.hk/en/downloads/N98_DE8_2011 Executive Summary.pdf
(只有英文版)。
《建築物(規劃)規例》(第123F章)第III部就建築物發展密度的要求及管制作出規定。屋宇署已向建築專業人士發出不同的作業備考包括可持續建築設計指引,闡述計算建築物總樓面面積的政策及樓宇能源效益。凡提交擬建數據中心建築圖則供屋宇署審批時,必須提供充分的資料和理據。屋宇署會考慮所有相關資料,包括提交的擬建數據中心建築圖則及理據/運作需要。屋宇署對批核擁有最終決定權。詳情可諮詢閣下就擬建數據中心所委聘的認可人士或 聯絡我們 ,以了解更多詳情。
2013年7月屋宇署頒布一份作業備考 「APP-150」,有助於解決以上問題。根據指引,改建部分或整幢現有的工業樓宇時(包括改建為數據中心),屋宇署視乎個別情況,可考慮將一些規例下可騰出來,而不占樓面面積的泊車位,轉換成特殊電力和機械裝置,如電力變壓房。詳細資料和適用條件可見於以下鏈接的文件:
www.bd.gov.hk/doc/tc/resources/codes-and-references/practice-notes-and-circular-letters/pnap/APP/APP15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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