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香港设立数据中心的有关考虑
理论上是可行的,但实际上并没有此需要。香港的电力供应极其可靠,可靠程度高于 99.999% 。中电及港灯两家电力公司的发电系统和输电及配电网络均有足够的发电量和备用设施,确保供应稳健可靠。两家电力公司均拥有多组发电机及多个发电厂。再者,兩家电力公司的输电网络亦是互相连接,容量足够在对方发电机发生故障时提供紧急支援。
从两家不同电力公司或从同一电力公司的不同变电站获得双电源供应,都可以满足该要求。
事实上,香港有多家高端数据中心均从同一电力公司的不同变电站获得双电源供应。
香港有充足的资讯及通讯科技和数据中心专才。2022年,香港有超过110,000名资讯及通讯科技专业人员服务各行各业,当中有约6,000名人员从事有关数据中心营运的工作。大多数的资讯及通讯科技专业人员能操英语,粤语和普通话,并熟识国际及内地业务。
政府与业界和教育界紧密合作,为资讯及通讯科技业提供必要的支援,确保有足够的人才供应,满足需求。每年有超过3,000名资讯及通讯科技学生从本港八所高等教育机构毕业。各专业培训机构,如职业训练局及香港生产力促进局,也提供「资讯科技服务管理」(IT service management)和「资讯科技基础架构库」(Information Technology Infrastructure Library)的专业培训,有助提高数据中心人员的技术及获得有关专业资格。
此外,本港的入境政策,方便来自世界各地的专业人士在港工作。如有需要,从国内找到技术专才亦相当容易。
香港已有采用水冷式空调系统的建筑物使用海水冷却系统,惟每一个案须个别考虑,及取决于个别建筑物的地点及周边地势。如未能使用海水冷却系统,数据中心的水冷式空调系统可考虑采用淡水冷却塔。
香港并不是位于「环太平洋火山」带或任何主要地震带之内。香港自有记录以来,大多数有感地震的震央均处于本港境外,而本地的有感地震从没造成任何伤亡。
虽然每年夏天香港均会受到台风影响,但香港并非位于极大风暴活动的地带,而且,香港有良好的台风防御措施。建筑物都达到抵御最强台风的标准,公众对台风有高度认识,政府部门也随时准备有需要时提供支援。
法定土地规划许可与数据中心用途
香港的土地大致按照不同的用途规划。「分区计划大纲图」是由「城市规划委员会」(城规会)根据《城市规划条例》(第131章)的法定规划,载明个别地区的规划许可土地用途及道路系统。「分区计划大纲图」将各区的规划用途分为「住宅」、「商业」、「工业」、「休憩用地」、「政府、机构或社区」、「绿化地带」、「自然保育区」、「综合发展区」、「乡村式发展」、「露天贮物」或「其他指定用途」。
每一个「分区计划大纲图」规划备有「注释」,列出分区的「经常准许的用途」(「第一欄用途」),以及「须向城市规划委员会申请许可的用途」(「第二欄用途」)。虽然「注释」并非「分区计划大纲图」的一部分,而是反映大纲中各种分区土地使用的规划意向及目的,是「分区计划大纲图」的重要元素。
数据中心只容许设立在符合「分区计划大纲图」规划用途的土地上。请浏览城规会「法定规划综合网站」参阅本港各规划区的「分区计划大纲图」的内容。
根据分区规划,数据中心属于「资讯科技及电讯业」用途。根据城市规划委员会采用的「法定图则注释总表」,「资讯科技及电讯业」列为「分区计划大纲图」「第一栏用途」(即经常准许的用途)的分区规划有以下各类,即「商业」、「工业」、「其他指定用途(商贸)」、「其他指定用途(工业村)」及「其他指定用途(混合用途)」。而在「综合发展区」分区规划内,「资讯科技及电讯业」则列为「分区计划大纲图」「第二栏用途」,须根据《城市规划条例》第16条向城市规划委员会提出规划许可的申请。
在上述各类之外,如果「资讯科技及电讯业」(包括数据中心)用途并非列入「分区计划大纲图」的第一欄或第二欄用途,则数据中心用途的建议,须根据《城市规划条例》(第131章)第12A条,向城市规划委员会提出「分区计划大纲图」的修订图则申请。
除分区规划外,一幅土地须按照该土地契约的条款及细则而发展。
改装工业大厦为数据中心
工业大厦位处地段的土地契约上包含土地使用及其他方面的限制。数据中心用途在某些旧工业大厦建筑可能是不容许的,如业主希望改装该工业大厦来营运数据中心,便须要向地政总署申请临时豁免书 (「豁免书」) 。
申请审批事宜
任何建筑物发展,包括兴建数据中心,都可能涉及审批规划、修改土地契约/豁免书、以及批准建筑图则等批核程序。规划署,地政总署及屋宇署会根据其工作范畴办理所需的规划、建筑及土地契约等批文。
申请人可能希望在发展初期便充分理解建议项目的基本规划、土地及建筑事宜,从而更有把握地继续进行有关的发展项目。申请人可利用规划署,地政总署及屋宇署提供的服务,在提出申请之前与这些部门的人员举行会议和向他们查询有关事项,以尽早解决基本问题。政府承诺迅速处理查询,提供及时和有用的回应。或联络我们,以了解更多详情。此外,申请人可征询适当的专业意见。
香港政府机电工程署辖下新制定的《建筑物能源效益条例》(第610章) (《条例》)对此有相关的规订。《条例》于2012年9月21日起全面实施。有关详情可参阅 www.emsd.gov.hk/beeo/sc/mibec_beeo.html。
根据前政府资讯科技总监办公室于2011年12月委托顾问的研究,运输署已推出了有关评核数据中心货车泊位/上货位/落货位数量的指引。详情可发电邮到 tdenq@td.gov.hk向运输署查询,或联络我们,以了解更多详情。
请浏览以下网址参阅顾问研究的行政摘要www.datacentre.gov.hk/en/downloads/N98_DE8_2011 Executive Summary.pdf (只有英文版)。
《建筑物(规划)规例》(第123F章)第III部就建筑物发展密度的要求及管制作出规定。屋宇署已向建筑专业人士发出不同的作业备考包括可持续建筑设计指引,阐述计算建筑物总楼面面积的政策及楼宇能源效益。凡提交拟建数据中心建筑图则供屋宇署审批时,必须提供充分的资料和理据。屋宇署会考虑所有相关资料,包括提交的拟建数据中心建筑图则及理据/运作需要。屋宇署对批核拥有最终决定权。详情可咨询阁下就拟建数据中心所委聘的认可人士或联络我们,以了解更多详情。
2013年7月屋宇署颁布一份作业备考 「APP-150」,有助于解决以上问题。根据指引,改建部分或整幢现有的工业楼宇时(包括改建为数据中心),屋宇署视乎个别情况,可考虑将一些规例下可腾出来,而不占楼面面积的泊车位,转换成特殊电力和机械装置,如电力变压房。详细资料和适用条件可见于以下链接的文件:
www.bd.gov.hk/doc/tc/resources/codes-and-references/practice-notes-and-circular-letters/pnap/APP/APP150.pdf
你或可联络我们,以了解更多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