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資訊科技總監辦公室
在香港發展數據中心
重建及改裝工業大廈為數據中心
重建及改裝工業大廈為數據中心

將工業大廈部分1樓層改作數據中心用途的豁免書

位於「工業」、「商業」或「其他指定用途」註明「商貿」地帶的工廈業主可申請將合資格工業大廈的一部分改為數據中心用途,並免繳豁免書費用。詳情可參閱地政總署作業備考編號3/2012、3/2012A 及 3/2012B

於2016年,地政總署聯同政府資訊科技總監辦公室因應上述措施,進一步簡化就更改工廈用途發出豁免書的程序,以在一個較短時間完成審批新申請。

  1. 豁免申請並不排除把整幢工業大廈改建設成為數據中心,這項豁免有效期適用於該工業大廈整段使用期內。

透過修訂地契在工業用地發展高端數據中心

如透過修訂地契在工業用地發展高端數據中心,其土地補價會按實際發展密度及高端數據中心用途為基礎而評定。詳情可參閱地政總署作業備考編號3/2012、3/2012A 及 3/2012B

IB Measure

促進數據中心在工業大廈及工業用地發展的措施摘要

就地政總署作業備考編號3/2012、3/2012A 及 3/2012B內所列的安排、申請資格及批核條件摘要如下 –

將工業大廈部分1樓層
改作數據中心用途的豁免書

作業備考編號3/2012、3/2012A 及 3/2012B
透過修訂地契在工業用地
發展高端數據中心

作業備考編號3/2012、3/2012A 及 3/2012B

(甲)安排

  • 將工業大廈的一部分改作數據中心用途,政府會免收「豁免書費用」。
  • 按高端數據中心用途及實際發展密度,而非最佳用途和最高發展密度,為數據中心部分評定土地補價。
  • 非作數據中心用途的部分,土地補價會按既定機制評定。

(乙)申請資格及批核條件

  • 有關數據中心項目須位於樓齡不少於15年(由最後發出的佔用許可證的日期起計)的工業大廈。
  • 有關工業大廈須位於「工業」、「商業」或「其他指定用途」註明「商貿」地帶內。
  • 有關發展項目須位於工業用地上。
  • 在豁免期間,有關數據中心項目只可作數據中心用途。
  • 用作數據中心部分是以高端數據中心用途評估。
  • 所有建築工程必須在豁免書批出日期起計的三年內完成。
  • 就有關發展項目的數據中心部分而言,(i)其發展密度不得低於適用的最高發展密度的40%;或(ii)其地積比率不得低於2.5倍(以較高者為準)。
  • 附屬於數據中心的辦公室的面積不得高於數據中心部分的實用樓面總面積的30%。

申請人在申請優惠計劃時,須一併提交一份節能計劃 ,可參考採用了《綠色數據中心實務指引》(只有英文版)的《節能計劃(樣本)》(只有英文版)。

申請詳情可參閱有關作業備考原文,並聘請具備相關資格的人士提供專業協助。